新華社濟南12月18日電(記者張鐘仁)18日,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中乾貪污、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陳中乾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貪污、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責令退賠或上繳國庫。
日照中院審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陳中乾利用擔任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采用虛列支出方式,騙取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公款共計25萬余元。
2010年至2022年,被告人陳中乾利用擔任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保險代理業(yè)務、保險公估業(yè)務、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15萬余元,其中未遂300萬元,獲得孳息11.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中乾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陳中乾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鑒于陳中乾貪污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受賄罪具有坦白情節(jié)、部分受賄系未遂,同時認罪認罰,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及孳息,并主動繳納罰金,依法對其貪污罪減輕處罰,對受賄罪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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